关于第85319008号“木棉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木棉花 85319008

阅读:78239 2026-0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昊晟源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19008号“木棉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9854号“木棉花乡MUMIANHUA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结构、呼叫、字形、整体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

  申请人:深圳市昊晟源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19008号“木棉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9854号“木棉花乡MUMIANHUA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结构、呼叫、字形、整体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注册人存在无公开存续证明,未提供近三年使用证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设计理念说明及对比分析图、营业执照、合同、微信小程序宣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木棉花”与引证商标“木棉花乡MUMIANHUAXIANG”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5319008号“木棉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木棉花 853190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03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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