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524820号“中街 炸货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中街 炸货铺 70524820

阅读:13593 2026-0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杰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亿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8日对第70524820号“中街 炸货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1308942号“中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是驰名商标,…

  申请人: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杰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亿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8日对第70524820号“中街 炸货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1308942号“中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摹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商标获驰名保护证据;

  3、申请人产品销售、广告宣传等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4、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5、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证据;

  6、全国同行业排名及近三年(2021-2023年)利润表;

  7、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酵母、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2014年2月24日,我局在商评字[2014]第017207号《关于第9173837号“老中街”商标争议裁定书》中,认定引证商标一在冰糕、冰淇淋、冰棍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予以保护。

  我局认为,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其企业荣誉和获奖证书、媒体报道材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注册使用在冰糕、冰淇淋、冰棍商品上经过长期广泛地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中街 炸货铺”完整包含申请人引证商标汉字“中街”,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酵母、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赖以知名的冰淇淋、冰糕等商品在销售场所、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较为密切的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认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故本案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0524820号“中街 炸货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中街 炸货铺 7052482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0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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