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733053号“暖水碧水山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暖水碧水山源 76733053

阅读:162054 2026-0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碧水山源纯净水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暖水碧泉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8日对第76733053号“暖水碧水山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有业务往来,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而恶意…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碧水山源纯净水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暖水碧泉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28日对第76733053号“暖水碧水山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注册的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有业务往来,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而恶意抢注争议商标。2、争议商标中的“暖水”一词在申请人所在地为乡镇名字,争议商标不具有显著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五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定制贴纸、水桶等材料的聊天记录、付款凭证;

  2、申请人定制标签的送货单;

  3、水桶照片、水票照片;

  4、销售发票;

  5、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饮用水等商品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由汉字“暖水碧水山源”构成,指定使用在水果汁等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显示被申请人,其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与其存在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被申请人亦非其代理人或代表人,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6733053号“暖水碧水山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暖水碧水山源 7673305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03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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