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51947号“长润 C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长润 CR及图 7151947

阅读:67660 2026-0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承润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长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颁(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151947号“长润 C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6151号决定,于2025年03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杨承润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长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颁(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151947号“长润 C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6151号决定,于2025年03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杨承润提供的微信服务费发票、公司照片、个人参保信息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7月12日至2024年07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1.理疗;2.心理专家;3.保健;4.疗养院;5.按摩;6.公共卫生浴;7.私人疗养院;8.济贫院;9.美容院”部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过,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及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公众号名片截图、信息框截图;

  2.认证付款信息、认证相关信息;

  3.服装照片、门店照片;

  4.宣传文章及链接;

  5.款项明细查询、完税证明、流量服务收入明细及账户信息;

  6.广告发布费发票、信息技术服务费发票、微信服务费发票;

  7.重要说明、结算对账单;

  8.个人参保信息截图、南宁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业务受理回执等。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月6日申请注册,2010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理疗”等服务上,专用期至2030年9月6日。2024年7月1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理疗;心理专家;保健;疗养院;按摩;公共卫生浴;私人疗养院;济贫院;美容院”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体现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体现商标的商业性使用,且均未体现复审服务,故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理疗;心理专家;保健;疗养院;按摩;公共卫生浴;私人疗养院;济贫院;美容院”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151947号“长润 C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长润 CR及图 715194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0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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