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4682171号“快递100特惠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快递100特惠寄 84682171

阅读:74809 2026-0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前海百递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82171号“快递100特惠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未表示商品内容的特点。申请人第19200315号“快递100”商标经商标局决定并未违反《商标法》…

  申请人:深圳前海百递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82171号“快递100特惠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未表示商品内容的特点。申请人第19200315号“快递100”商标经商标局决定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先有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证、设计说明、相关荣誉、合作协议、发票、相关报道、小程序截图、时间戳认证等电子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快递100特惠寄”使用在指定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申请人在先商标与本案标识或类别不同,且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以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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