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一枝梅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74945号“AH 一枝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48895号“一支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086956号“一枝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44569号“AUGUSTINE'S HOUSE A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法》规定的独特性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AH”和中文“一枝梅”组成,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会计;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