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沂仟桃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诚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961587号“仟桃 QIANT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28347号“千千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65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