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巧
委托代理人:诉法联盟(北京)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385865号“讨喜冒烤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62464号“讨喜饺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元素、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三决定在“自助餐馆;餐馆;餐厅;饭店;备办宴席;旅馆预订;快餐馆;酒吧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烹饪设备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讨喜冒烤鸭”,与引证商标“讨喜饺子”相比较,均包含相同呼叫文字“讨喜”,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两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