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大昌盛饲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常理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423372号“伊莱恩YILAI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驳回时引证的第13312071号“伊莱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1月27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且申请商标亦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