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454576号“WUSU 乌苏啤酒 天山雪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4481号“天山雪 TIANSHAN SNOW及图”商标、第8243746号“天山雪 TIAN SHAN SNO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经我局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均予以撤销其在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水(饮料)等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