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木同学(江门)餐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941064号“阿木同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32491号“阿木同学及图”商标、第31270906号“阿C同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实际使用并形成市场识别度。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三受理通知书、撤三决定书、小红书账号截图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已被我局作出决定继续有效,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阿木同学”,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