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491003号“水牛奶皇后糖水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水牛奶皇后糖水铺及图 86491003

阅读:129275 2026-0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余记糖水店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粤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91003号“水牛奶皇后糖水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19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深圳市余记糖水店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粤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91003号“水牛奶皇后糖水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19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餐具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复审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他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书面放弃申请商标在“餐具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元素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学校餐饮供应服务;酒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491003号“水牛奶皇后糖水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水牛奶皇后糖水铺及图 864910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023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