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余记糖水店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粤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491003号“水牛奶皇后糖水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819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在“餐具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复审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他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书面放弃申请商标在“餐具出租,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元素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学校餐饮供应服务;酒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