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市李克富新阳光心理健康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206997号“信行知疗法(BA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98209号商标、第164704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