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达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931471号“橘市·蒸的要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构成具有独创性,并非“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是申请人为长沙文旅打造的一张餐饮“名片”,具备商标固有显著特征。“蒸的要得”是兼具创意与功能的隐喻特色表达,并非通用广告宣传用语。申请商标已通过大规模、多场景实际使用获得极强显著特征,形成稳定市场认知。经查,类似本案性质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理念及简介、商标档案信息、发票、项目合同、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工作报告、团餐采购合同、门店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由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