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江市叽里呱啦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睿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6400782号“KOUR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094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无相关撤销申请,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KOURIN”与引证商标“KOVRIN”仅一字母之差,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镜子(玻璃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