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品亦奇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海普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06日对第69070400号“FLORTTE花落莉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第19679872号“FLORTTE及图”商标、第19679897号“花洛莉亚”商标、第55483084号“FLORTTE”商标、第66131922号“花落利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复制、摹仿,共存极易误导相关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申请人除了申请争议商标外,还抄袭多个在先具有极强显著性和知名度的品牌,其行为明显扰乱了市场秩序,侵犯多个民事主体的在先商标权益,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变更证明;
2、申请人企业、产品等简介;
3、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证明;
4、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证明;
5、2018-2020年部分销售发票;
6、部分媒体对花洛莉亚的报道;
7、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注册详情;
8、在先化妆品品牌商标注册详情及知名度情况简介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0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隐形眼镜护理液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3年09月13日。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四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但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尚未获准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用棉签等商品上,上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为有效在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5、9、35类等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有14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有“RIHANNA 蕾哈娜”、“ETTUSAIS 艾杜莎”、“香缇卡 SHANTIKA”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独创或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另查,被申请人第69070993号“BYREDO柏芮朵”商标在异议决定中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已被不予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FLORTTE 花落莉亚”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文字“FLORTTE”、“花洛莉亚”等文字构成、呼叫高度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加之,由已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RIHANNA 蕾哈娜”、“ETTUSAIS 艾杜莎”、“香缇卡 SHANTIKA”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独创或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鉴于申请人的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获得充分保护,无需再给予其《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特别保护。
申请人第四条及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