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锦远智盛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区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07717号“锦远智盛Goldvision Intellige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353261号商标、第69613685号商标、第4849671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其权力主体已注销。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