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13368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5133684

阅读:148874 2026-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黑龙江东北虎林园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中龙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336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998185号“图形”商标、第39941772号“慧农品安 HUINPA.COM”商标、第12176169…

  申请人:黑龙江东北虎林园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省中龙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1336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998185号“图形”商标、第39941772号“慧农品安 HUINPA.COM”商标、第121761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是抄袭申请人黑龙江东北虎林园原创美术作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时至本案审结之时,上述驳回决定未生效。

  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并没有其他部分可增加区分性,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其最终状态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513368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513368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0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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