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鲁尼亚诺·圣卡拉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布鲁尼亚诺有限责任公司”或“圣卡拉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39261号“BRUGNA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23933号“GOFEDI 高菲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将其区分开来,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