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塔科贝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065473号“TACO BELL ENCOREHOU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ENCOREHOURS”并非中国消费者熟悉的常见英文短语,并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人的“ENCORE HOURS”商标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申请人是全球大型墨西哥风味连锁餐厅企业之一,公司旗下“TACO BELL(中文名:塔可钟)”为全球知名墨西哥餐饮连锁品牌,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已在中国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获准注册,具有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资料、有关行政裁决书、词语解释资料、网络介绍资料、有关报道资料、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TACO”可译为“墨西哥玉米薄饼卷”,整体可翻译为“墨西哥玉米薄饼卷钟再来一个小时”,用于指定的餐馆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其他商标在我国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本身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