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251458号“数藏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数藏藏 83251458

阅读:113242 2026-03-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国美品牌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51458号“数藏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04259号“数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

  申请人:北京国美品牌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51458号“数藏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04259号“数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数藏藏”系为申请人的独创商标标志,整体显著性较高,没有造成消费者的任何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为了自身防御性商标保护,已申请系列商标。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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