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新孖公仔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芝士宝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751047号“新孖公仔XIN MA GONG Z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45730号“新公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