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087491号“THE LEGEND OF SNOWK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53434号“THE LEGEND OF及图”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