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金鹰卡通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德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69512号“咭刻生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462589号“吉刻生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3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