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奥地利盖茨纳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绍兴上虞宝航纺织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5月28日对第75208257号“HIGETZNER GOL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892562号“getzner”商标、第24103115号“getzner TEXTIL AUSTR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品牌相关介绍。报道;2、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3、在先案例;4、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证据;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5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制印刷机垫、桌布(非纸制)、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4类毡、桌布(非纸制)、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印刷机垫、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毡、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显著识别文字“getzner”,且并未与之形成其他可区分性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