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12392号“ECH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95659号第11类“ECH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第81622069号“ECHO SPE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查决定,该商标在“冷冻设备和机器”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经驳回复审维持该决定,现已生效。
第81914572号“ECHO SPE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审查决定,该商标在“冷冻设备和机器”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获准初步审定的商品以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