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460330号“托罗TOR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托罗TORO及图 12460330

阅读:107315 2026-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龚水源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096544号《关于第12460330号“托罗TOR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下称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龚水源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096544号《关于第12460330号“托罗TOR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以下称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627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行终1159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该条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1)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或者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既包括对不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的,也包括针对同一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的;(2)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有一定影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商业标识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3)诉争商标申请人具有兜售商标,或者高价转让未果即向在先商标使用人提起侵权诉讼等行为的。有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现注册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特定关系,或对于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具有意思联络的,可以将诉争商标申请人和受让人的商标申请注册情况一并予以考虑。本案中,该项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在案证据,公牛公司提交的荣誉证书、审计报告、广告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公牛 GONGNIU 及图”商标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由汉字及字母“托罗 TORO”构成,其中“TORO”可译为“公牛”,故诉争商标与公牛公司的“公牛 GONGNIU”及图商标较为相近。除诉争商标外,龚水源于2013年4月22日至2025年10月13日共申请注册了11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7类商品,其中6枚商标含有与公牛公司“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较为相近的“TORO”商标,1枚为“TORO”音译的“托罗”商标。龚水源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均系出于品牌经营的正常需要,亦未对其申请上述商标作出合理解释。故龚水源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会对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产生消极影响,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判决及被诉裁定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原则,人民法院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对商标是否构成驰名作出认定。在已经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对公牛公司的权利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无需再认定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故本院对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不予评述。

  综上,一审法院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认定有误,应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对本案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恶意摹仿,并存于市场易误导公众,侵害驰名商标的专用权。2、争议商标构成对在先知名商标的摹仿,符合“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扰乱商标注册秩序。3、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不仅会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亦必然引起市场活动中社会公众的混淆和误认,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一、二认驰批复及所获荣誉;

  2、相关判决、裁定等案例;

  3、申请人企业及品牌介绍、产品荣誉证书、协会出具的销量证明、审计报告、认驰记录、产品手册等宣传使用证据;

  4、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注册已远超五年,申请人并未能举证证明争议商标为恶意注册,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2、申请人并未能证明争议商标相对于引证商标会导致混淆,误导公众,恰恰在其举证证据中曾明确确认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不会导致混淆、误认。3、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所述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个体户执照、店面照片、网店网页、早期销售记录产品销售网页、百度搜索网页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与其在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述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风动手工具;非手动的手持工具;液压手工具;电砂轮机;气动打钉枪;电动螺丝刀;角向磨光机”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8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插头、插座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一于2011年5月27日在我局评审案件中被认定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

  引证商标二于2018年4月11日在我局管理案件中被认定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以前核准注册,对其无效宣告申请系在2019年11月1日以后提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对此我局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及个案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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