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58116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6758116

阅读:80006 2026-03-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门市德众泰生物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67581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3744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门市德众泰生物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乔治白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67581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3744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及包装图片、销售合同、微博截图、荣誉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8月20日至2024年08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西服”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1.西服;2.衬衫;3.童装;4.胸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浴帽”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网络上并未查询到任何关于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西服;衬衫;童装;胸衣”商品上的信息。被申请人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宣传、使用。被申请人在撤三答辩阶段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唯一对应并证明是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未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核实,恳请对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证据交换程序,以确定其证据是否真实有效。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相关网络搜索截图;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经过长期持续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社会认可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企业简介、商标使用情况介绍视频;2、荣誉证书;3、产品及包装图片;4、厂区装潢、员工工作服、公司外景照片;5、销售合同、发票;6、宣传照片;7、微博截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包含在其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答辩材料和前述调取的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各项使用证据存在多处瑕疵,不符合有效使用证据所具备的各项要件,无法形成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指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6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西服;衬衫;童装;胸衣;浴帽”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2年5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西服;衬衫;童装;胸衣”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其在本案指定期间的多份销售合同中显示了复审商标标识,产品名称为西服、衬衫等相关商品,并有与之对应的发票相佐证。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荣誉证书、证据3产品及包装图片、证据4厂区装潢、员工工作服、公司外景照片、证据6宣传照片、证据7微博截图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西服;衬衫”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童装;胸衣”复审商品与“西服;衬衫”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西服;衬衫;童装;胸衣”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0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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