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拓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传世财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拓竹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传世财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第78103794号“MARK2WORL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RK2WORLD”指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级”、第42类“计算机软件出租;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上,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在上述类别上的注册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76816472号“创客世界”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有明显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329432号、第70874036号、第70874048号“MAKERWORLD”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出租;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通过技术手段为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用户认证服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关于数字化转型的技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IT]支持服务(软件的故障排除);用于数据处理的软件工程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网站流量优化;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和整体外观上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103794号“MARK2WORLD”商标在“计算机软件出租;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通过技术手段为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用户认证服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关于数字化转型的技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IT]支持服务(软件的故障排除);用于数据处理的软件工程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网站流量优化;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