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建德市东鑫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区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512626号“DONG XIN TOO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044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已注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企业字号的保护性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DONGXIN”,故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螺丝刀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动的手工具、锥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仅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在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已无权利主体。申请标识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