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共有人:杜尔系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63023号“MEG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53275号“MEETEC”商标、第11042182号“MAGTEC”商标、第7455651号“MEKTEC”商标、第12384309号“MAGTEC”商标、第13365433A号“MECTEC”商标、第58122216号“MIGTEC”商标、第9024472号“MEATEC”商标、第7455644号“MEK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二已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故上述两商标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相比较,在外文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喷雾机与农业机械等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马达和引擎用风扇;马达和引擎用排气装置;马达和引擎用消声器;发电机;汽缸(机器部件);机器用电动机;液体抽取泵(机器);蒸汽抽取泵(机器);空气压缩泵;高压泵;气体抽取泵(机器)十一项商品以外的喷雾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高压泵等十一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高压泵等十一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马达和引擎用风扇;马达和引擎用排气装置;马达和引擎用消声器;发电机;汽缸(机器部件);机器用电动机;液体抽取泵(机器);蒸汽抽取泵(机器);空气压缩泵;高压泵;气体抽取泵(机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