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双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995943号“丹江贡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并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9384号“丹江 DJ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新鲜黄桃;新鲜桃;扁桃(水果)”以外的商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