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杰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懿柔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信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32377409号“Jossie Chow fine jewellery JC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8540号决定,于2025年07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珠宝首饰”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11月26日至2024年1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户入驻服务合同订单确认函、技术服务费发票、美团店铺信息、小红书宣传、微信聊天截图、收据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首饰盒;珠宝首饰”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大众点评、美团和小红书检索,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任何实质性使用,申请人有理由相信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在其指定商品上进行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引擎、大众点评、美团和小红书检索结果。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所有证据均在指定期间内,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和销售。因此,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收据单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形式):2、被申请人实体店铺、产品包装盒及部分产品照片;3、线上宣传服务订单、发票及宣传截图;4、客户订购产品的微信 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销售单。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提供的服务为珠宝设计、首饰设计服务,而非第14类成品珠宝首饰,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第14类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已在首饰设计服务上对相同或近似商标进行了注册。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1、新浪网和央视网关于卡地亚高级珠宝工坊的报道;2、被申请人在首饰设计服务上注册的与复审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后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0659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其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手表;表”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且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4显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为他人设计定制吊坠、项链、手链等商品。证据3显示被申请人“JOSSIE CHOW”高级珠宝定制店铺在美团等平台上进行宣传推广,有指定期间内消费者评价,其提供婚礼珠宝定制服务并进行珠宝首饰及首饰盒商品的销售;被申请人小红书、微博账号对其珠宝首饰相关商品进行宣传推广。同时结合证据2实体店铺、产品包装合同及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印证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珠宝首饰、首饰盒复审商品上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和行为。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珠宝首饰、首饰盒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宝石其余复审商品与珠宝首饰复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珠宝首饰;首饰盒;宝石;戒指(首饰);贵重金属艺术品;项链(首饰);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