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鲸印(海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15611号“BELUGA WORLD BELUG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81786号“鲟”商标、第73716375号“鲟”商标、第63922447号“BELUGA LIFE”商标(第41类)、第68551716号“BELUG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上述两商标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相比较,在外文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游乐园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游乐园服务;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书籍出版;动物训练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动物训练等服务以外的培训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培训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组织表演(演出);电影发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