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南福购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届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伽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元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福购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伽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6期《商标公告》第79782384号“欣颜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欣颜媄”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护理;康复中心”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941986A号“欣颜”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44类“整形外科”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欣颜”,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医疗护理;芳香疗法服务;医疗按摩;医疗保健;治疗服务;理疗;毛发移植;医疗诊所服务;整形外科;保健咨询”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具有相同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方式等,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非类似服务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782384号“欣颜媄”商标在“医疗护理;芳香疗法服务;医疗按摩;医疗保健;治疗服务;理疗;毛发移植;医疗诊所服务;整形外科;保健咨询”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