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商标受让人):茶姬(上海)品牌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
原申请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我局驳回第70352319号“CHA GE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经核准已转让至茶姬(上海)品牌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28784号“图形”商标、第11162317号“CHOAGE”商标、第27403491号“CHANGEE MUSEUM”商标、第45424254号“CHAGYEE”商标、第42412684号“CHANGEE CLUB”商标、第62220350号“CHANGEE HOT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至五已在撤三程序中被撤销,故上述五枚商标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相比较,在外文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同一种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一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人事管理咨询以外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广告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