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和烜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宏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969948号“和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21777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027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4801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3544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0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