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众鑫焱焱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泓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众鑫焱焱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4期《商标公告》第77969581号“LOOK BOO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OK BOOS”指定使用于第14类“贵金属合金;宝石”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0449号“BOSS HUGO BOSS”、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73035号“BOSS”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珠宝”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969581号“LOOK BOO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