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哈尔滨豪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麦稻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尔滨豪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麦稻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15期《商标公告》第80328242号“麦稻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稻仓”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679287号“麦稻家”、第54739666号“麦稻家酒业”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广告”等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均含“麦稻”,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0328242号“麦稻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