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思念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凌强
申请人于2025年04月24日对第80733463号“相思浅念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思念”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和商标,经过申请人二十多年的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中国速冻食品行业已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稳定联系。争议商标与第3412331号“思念Synear及图”商标、第12819481号“思念及图”商标、第78368437号“思念餐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第3494022号“思念Syn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与摹仿,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并使用的企业字号“思念”基本相同,损害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介绍;所获荣誉;行业排名情况;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商标受保护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4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5年3月7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代理;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饺子”等商品上,其中引证商标三初审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现均为思念投资(三)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至四经我局核准于2025年6月20日由申请人转让至思念投资(三)控股有限公司,故申请人具备引据引证商标一至四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资格,我局予以确认。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汉字显著部分“思念”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服务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商标已得到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由于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并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