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许向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绍兴上虞宝航纺织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452194号“HYATT GOLD X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0947号决定,于2025年0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年9月4日至2024年9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织物;布;棉织品;缎子;绣花图案布;印花棉布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无纺布;纺织品制壁挂;浴用织品(服装除外);床单和枕套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百度、搜狗及360搜索引擎对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进行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在上述核定商品上在公开的商业活动中合法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的相关信息,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狗、360、京东、淘宝等网页搜索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及招聘信息;印刷厂包装标签采购协议及部分标签实物照片;聊天截图及业务发票;产品出口报关单与成交确认书、发票、提单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8月13日止。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织物;布;棉织品;缎子;绣花图案布;印花棉布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实物图片、标签购销合同、送货单、发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确认书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布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布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