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郑州衡妙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优世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4396055号“优世出国 VANTAGEVIS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7919号决定,于2025年0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法律文件准备服务;移民领域的法律服务;与合同谈判相关的法律服务(替他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替他人代写私人信件服务上予以维持,在互联网域名租赁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曾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因此无法对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寄送申请人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地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付款凭证、咨询聊天记录、获批信件及朋友圈截图;香港专才居留签证委托申请办理合同书、银行电子回单、发票、付款凭证;新加坡创业定居签证CEP证委托申请办理合同书、付款凭证;几内亚比绍投资移民委托申请办理合同及付款凭证;香港研究生服务委托申请办理合同书及咨询聊天记录;墨西哥护照移民服务合同;入境通知、咨询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及付款凭证;香港创业居留签证委托申请办理合同书;香港专才居留签证委托申请办理合同书等。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房屋租赁合同、法律顾问合同、发票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法律文件准备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31年2月6日止。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法律文件准备服务;移民领域的法律服务;与合同谈判相关的法律服务(替他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替他人代写私人信件(以下称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新加坡产业定居签证(EP准证)委托申请办理合同书、付款凭证、咨询聊天记录、获批信件、朋友圈截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银行电子回执、香港优才居留签证委托申请办理合同书及发票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移民领域的法律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移民领域的法律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一并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