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林长兴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楚亚玲
申请人因第27109484号“邦家博士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6397号决定,于2025年5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撤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许可人于2021年9月28日至2024年9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帽子(头戴)”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于复审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以及实际使用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连续、公开、客观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书;2、品牌介绍、工商信息;3、宣传图片;4、产品及包装照片;5、检测报告;6、销售合同、订单、转账记录。
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包含在其复审阶段证据之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头戴)、服装、手套(服装)、围巾、腰带、马甲、背心、上衣、防水服、套裙”商品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评述如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表明被许可人在许可期限内有权使用复审商标,但尚需其他实际履行证据予以佐证;证据2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4均系自制,无法确定形成时间;证据5无法证明商品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证据6转账记录并未显示复审商标,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销售合同及订单已实际履行;此外,在案证据绝大多数涉及鞋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商品并不类似。因此,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