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Stäubli Electrical Connectors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05559H号“M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3915号决定,于2025年0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21年5月22日至2024年5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电气接触开关;电开关;极性转换开关;母线配线架;用于电气连接(连接)的插头和插座(插孔);电气连接器.;数据和信号传输设备和装置及其元件,尤其是光缆接头;电机和电子元件;电气连接器;接线盒(电气);夹线器和夹钳商品上予以维持,在电气测量设备及其配件;电缆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查,申请人没有发现被申请人向消费者提供过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真实,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充分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使用授权书;被申请人中国公司介绍;产品主要目录;销售发票及形式发票。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使用授权书;被申请人中国公司介绍;产品主要目录;销售发票及形式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及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材料一并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的注册人为本案被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4年2月18日止。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电气接触开关;电开关;极性转换开关;母线配线架;用于电气连接(连接)的插头和插座(插孔);电气连接器.;数据和信号传输设备和装置及其元件,尤其是光缆接头;电机和电子元件;电气连接器;接线盒(电气);夹线器和夹钳商品上(以下称复审商品)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声明可证明其授权史陶比尔(杭州)精密机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该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主体。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发票、产品照片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用于电气连接(连接)的插头和插座(插孔)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该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一并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