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6784458号“域外跨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域外跨境 86784458

阅读:107221 2026-03-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域外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84458号“域外跨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75458号“外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权利已丧失,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域外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84458号“域外跨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75458号“外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权利已丧失,不应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系列商标之一,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为任意性商标,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天眼查截图、企业官网截图、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于2025年3月13日已注册期满,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亦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使用在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6784458号“域外跨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域外跨境 8678445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9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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