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鼎固智能仓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壹分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613121号“鼎固工业仓储DINGGU INDUSTRIAL WARE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1416号“鼎固 DING GU”商标、第4771897号“鼎固 DING GU”商标、第51377380号“鼎固豪门”商标、第69065648号“鼎固”商标、第33567700号“金鼎固”商标、第26229736A号“固鼎 GUDING”商标、第8297747号“DING GU”商标、第65409065号“JNGYL”商标、第38266646号图形商标、第14094379号“鼎崮”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引证商标三、五、六、九、十状态尚未稳定。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01、02、13小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水管;储酸金属容器;化学品、压缩气体和液体用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金属储存容器;金属制工业用贮水箱;金属罐”商品上的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金属建筑物;钢结构建筑”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五、十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1969期、1963期、1973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六经无效宣告审理裁定被宣告无效(1955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引证商标三、五、六、十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九在“金属建筑材料;金属钥匙;冷铸模(铸造);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保险柜(金属或非金属)”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197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金属法兰盘”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水管;金属制工业用贮水箱;储酸金属容器;化学品、压缩气体和液体用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储存容器;金属罐”商品,故关于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金属建筑物;钢结构建筑”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文字组成、整体效果等方面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八、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水管;金属制工业用贮水箱;储酸金属容器;化学品、压缩气体和液体用金属容器;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储存容器;金属罐”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建筑物;钢结构建筑”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