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必维国际检验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悦宸皮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341538号“BV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12557号决定,于2025年05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复审商标的注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审理已作出宣告无效的裁定,裁定现已生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974期《商标公告》上,本案已无审理基础。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