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793555号“HOLY HOOP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OLY HOOPS G1793555

阅读:112177 2026-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HOLY HOOPS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3555号“HOLY HOOP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300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

  申请人:HOLY HOOPS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3555号“HOLY HOOP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300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二、申请人将对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务进行限定,其限定后符合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准予在第35类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虽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务进行了限定,但该限定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仍为“供出售的商品(根据《实施细则》第13条2款b项的规定,国际局认为该术语过于模糊)”。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事实2可知,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务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3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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