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286480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82864804

阅读:136515 2026-04-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顽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众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648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在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51130号图形商标、第133375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上海顽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众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648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在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51130号图形商标、第133375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且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对申请商标在伞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包;旅行箱;皮绳;背包;工具袋(空的);钱包(钱夹);动物项圈;卡片盒(皮夹子);护照夹(皮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第18类“伞”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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