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和兴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845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28219号“火塘酒店 THE FIREPIT及图”商标、第39432434号“古北火塘酒店 WTOWN THE FIREP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网流程页、实际使用情况查询、“兴”在百度百科上的详细介绍、抖音及小红书上的宣传推广、实际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尚未收到有关引证商标一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2、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理决定在“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在其余服务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设计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4月01日